至于真实的被告,周云已经在查了,什么东西可以作为直接证据,让对方无法否认呢,那就是当初法院做出的裁定书。
法院的裁定书上面一定会有一个申请单位,这是必定的!
因为法院你可以把它看做是一个陀螺,陀螺自己是不会转的,必须得有人上去抽一鞭子才会转。
它不可能平白无故就自己下一个裁定。
而这个申请强制执行的单位,才是真正的做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这东西并不好查,主要是已经过去两年了,周云也不确定当地法院是不是把那些公告给删了。
像是这类型的裁定,一般都是要在官网进行公告的。
一路回到酒店,周云再次开始查了起来,当然他同样是两手准备,如果这边实在查不到,就让孙建设那边拿着身份证去当地法院申请调取。
这种相关人员是可以申请调取的。
万幸的是,到了晚上的时候周云查到了,法院这边没有删。
裁定书上写的很清楚,提起申请的是大山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这又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一般各地都会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一些专门的办公室,比如这个,我们都叫它“拆迁办”。
放在18年以前,很不好弄,因为被告必须是具体的行政机关。
而内设的这种办公室很明显不是行政机关,所以无法成为被告。
这就造成了很大的麻烦,相当于通过这种办法钻了法律的空子。
18年的时候,最高法出台了《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这个《解释》的第二十五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到了这里才完全固定了下来,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成为被告。